出租车是现代人出行的选择之一,但是如果搭乘出租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那谁来承担责任呢?8月11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临海的王女士,今年40岁出头。2016年10月15日,她去椒江出差,在临海拦了一辆来往于临海和椒江之间的出租车。不料,出租车在椒江工人西路与一小型轿车相撞,王女士也因此受伤,被送往台州市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住院治疗21天。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失,蒋某一开始答应由他负责,可是后来,王女士就联系不上蒋某了。王女士认为蒋某所驾驶的车辆系临海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依法应由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于是,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蒋某所在的临海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8000余元。开庭时,该出租车公司并未出庭,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搭乘被告公司的车辆,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确保原告王女士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被告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未能谨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事故责任,原告王女士为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