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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夫去世,50岁大妈向86岁“准婆婆”索要装修款

2017-12-12  15:23:42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作者:王嘉 章韵

未婚夫去世,与其共同生活六年的未婚妻将其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准婆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返还未婚夫曾借去用于装修房屋的借款共计6万元。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李某系临海市大洋街道人,今年48岁。八年前,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余某。经过一定的了解,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住在了一起。2015年2月,余某因病去世,留下84岁的年迈母亲赵某。不料两年后,李某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准婆婆”赵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起诉称:余某生前贷款购买了位于临海市大田街道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因余某生前经济收入低,经常无力偿还贷款及负担装修费用,所以自己就借给余某9万余元用于银行还贷,6万元用于房屋装修,还在余某死亡后继续帮其向银行代还部分房贷。现其借给余某的房贷部分已经经法院判决确认,但是对于这6万元用于装修的借款,赵某不予承认。于是,这对曾经的“准婆媳”就这样一起上了法庭。

赵婆婆答辩称:李某确系自己儿子余某生前的女朋友(未婚妻),李某曾经借给余某用于归还房贷的部分已经经法院判决归还。但是,李某所称的“余某生前经济收入低,经常无力偿还贷款及负担装修费用”并不是事实,余某生前收入比李某高,且李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余某曾向其借款6万元用于装修。此外,涉讼房屋的装修于2013年11月份左右结束,且余某于2015年2月去世,李某之前从未向余某或自己催讨,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了。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用数额,更不能证明本案装修款系原告出借给余某。且余某于2015年2月死亡,至本案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向被告赵某主张其债务期间曾就本案债务向被告提出过履行要求,故本案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责任编辑:泮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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