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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减速带钉子绊倒 状告城建局获赔

2017-12-12  15:24:10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作者:王嘉 罗青青 章韵

71岁的老人金某,家住临海古城街道,平时有出门散步的习惯。2016年2月的某天上午,金某出门溜狗,途经巾山中路主车道和人行道隔离绿化带的出口处,被路上突出的两枚螺丝钉绊倒导致骨折被送医住院,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经查,该螺丝钉是路面减速带拆除后留下来的。金某认为,减速带脱落后其遗留在路上的钉子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影响,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城建局”)作为该减速带的主管规划和审批单位,未尽法定职责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金某起诉要求城建局赔偿其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在内的损失共计8.4万元。

对于金某的起诉,城建局答辩称:金某诉称减速带的拆除与城建局无关,减速带不是城建局设制的,也不是城建局审批的。金某被减速带绊倒受伤也仅是其本人所说,并没有证据。此外,金某摔倒受伤的时间是上午9点,当时路面的钉子普通人都能看清,金某的家又离这条路很近,对这条路遗留的钉子很熟悉,故其在摔倒过程中自己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以及管理工作机构,应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和维护,现本案所涉的固定螺丝钉突出于地面,是道路上的不安全因素,且未设置有关警示标志,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其疏于管理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事发时天气晴朗光线较好,且事发地段距离原告家较近,其并非初次经过该处,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预见和谨慎出行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应的其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比照各原因之间的作用力大小,确定被告承担原告合理经济损失30%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泮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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