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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却在其他网络平台演出 网络主播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

2017-12-12  15:25:00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作者:章韵 俞瑜

跟某平台签订了《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之后,又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演艺活动,结果被告上了法庭。近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戴某的合同纠纷。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网络主播违反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原、被告签订了《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被告戴某在合同期内只能在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相关演艺活动,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任何演艺活动。

2016年,被告擅自在其他互联网平台直播。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对原告的经济利益和管理秩序造成重大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庭审中,被告戴某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公司承诺会带给被告资源,但在之后的演艺过程中并未兑现,故其停止在原告指定的直播平台直播。后双方经法官调解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万余元。

办案人员楼法官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近两年来,网络直播大潮迅速崛起,各类视频直播平台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跻身直播行业,其中不乏身怀绝技者脱颖而出,在庞大的直播市场中分得一杯羹。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刚刚兴起,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行业规范,部分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出现纷争无可避免。网络直播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但从业人员也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契约精神,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泮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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