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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代父出具欠条 构成买卖关系吗

2017-12-12  15:25:59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作者:朱来华 章韵

父亲购买了烟花爆竹,儿子代其父亲签名出具货款欠条。当卖货方主张权益时,其父否认欠条上的签名,也不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近日,临海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买受人应承担该“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介绍,家住临海市杜桥镇的项某某与项某系父子关系。2012年12月8日和31日,项某某分别向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买了烟花爆竹,但均未及时支付货款。因此,在双方买卖过程中,项某某先后向该公司出具了欠条两张,载明欠款为7687元和14520元,欠条上“项某某”的名字均由其儿子项某代签。这两笔欠款一拖就是几年。

由于买受人项某某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临海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项某某和项某支付给原告货款2220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本金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向法庭提交了由项某代其父亲项某某所签的两张欠条。

一审开庭期间,被告项某某和项某辩称,虽然两被告系父子关系属实,但该欠条中“项某某”并非被告项某所签,两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买卖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在证据交换与质证过程中,两被告对该两张欠条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该两张欠条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法院说法

临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项某作为被告项某某的儿子,以其父亲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项某享有出具欠条的代理权限,故被告项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项某某承担,即项某某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现被告项某某至今未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项某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原告主张被告项某支付货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项某某支付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公司货款22207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项某某负担。

据了解,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代签人项某是买受人项某某的儿子,故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项某某应当对项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泮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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