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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一企业主为省成本偷排污水被判刑

2017-12-26  09:26:46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作者:李芳芳 朱灵超

自2013年环境污染入刑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给企业起了不少的震慑作用,但仍有部分企业心存侥幸,为省成本偷排污水,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近日,黄岩法院判处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黄岩一家电子公司因触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同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胜(化名)同样触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该电子公司于2003年8月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元件、塑料制品、印刷线路板、液晶显示屏等制造、加工。

为了降低成本、节省经费开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生产管理和经营的程胜指使该公司的员工王超(化名)在处理废污水时更改药剂投放,同时对王超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又疏于监管,导致废水未达标而违规排放到外环境排污管道。

2017年6月13日,经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监测,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总铜浓度为22.4mg/L,重金属总铜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中的限值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当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胜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程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余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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